第一章 使  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 执法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

  第四条 执法人员执法办案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五条 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并注意记录违法事实、证据。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的质保期为1年,保修期为两年,在质保期过后,执法记录仪的维修和养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九条 执法单位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作为处罚违反条例行为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记录仪只限于本单位办理公务时使用,不得独自使用和私自外借。

  第三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督查科负责对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反映的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在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