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 事项名称 |
统计调查(职权编码3300-B-00100-140400 ) 统计监督检查(职权编码3300-B-00200-140400 ) |
承办机构 |
长治市统计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 |
办理流程 |
1、成立执法检查小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向被执法检查对象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方式、内容、时间等。 3、在被检查单位开展检查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 4、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告知存在问题,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统计违法情节较重的,经研究,做出警告、整改建议,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被检查单位限期实施整改,对被检查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统计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审查进行处罚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
办理时限 |
自立案起三个月内,因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个月。 |
当事人权利义务 |
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
救济途径 |
1、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长治市统计局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进行听证; 2、依法向山西省统计局或长治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
联系方式 |
长治市英雄中路68号市统计局,0355-2023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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