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统计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市局及市局执法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

  (五)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或降职和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六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