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统计局

长治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市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长治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39480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8200个,增长85.53%;产业活动单位47745个,增加16521个,增长52.91%;个体经营户92816个(详见表2-1)。

 

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39480

100.00

  企业法人

29215

74.00

  机关、事业法人

4160

10.54

  社会团体

855

2.17

其他法人

5250

13.30

二、产业活动单位

47745

100.00

第二产业

6468

13.55

第三产业

41277

86.45

三、个体经营户

92816

100.00

第二产业

3606

3.89

第三产业

89210

96.11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3289个,占33.66%;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929个,占17.5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705个,占6.85%。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1316个,占55.29%;住宿和餐饮业13589个,占14.6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9532个,占10.27%(详见表2-2)。

 

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39480

100.00

92816

100.00

采矿业

494

1.25

14

0.02

制造业

2607

6.60

3002

3.2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18

0.81

20

0.02

建筑业

2572

6.51

665

0.72

批发和零售业

13289

33.66

51316

55.2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81

2.74

9005

9.70

住宿和餐饮业

626

1.59

13589

14.64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1

1.80

114

0.12

金融业

152

0.39

-

-

房地产业

1511

3.83

23

0.0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705

6.85

1609

1.7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426

3.61

92

0.1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9

1.19

28

0.0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79

2.23

9532

10.27

教育

1315

3.33

384

0.41

卫生和社会工作

562

1.42

2590

2.7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175

2.98

536

0.5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929

17.55

-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9215个,比2013年末增加18335个,增长168.52%。其中,内资企业占99.8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04%,外商投资企业占0.10%。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19%,私营企业占81.19%(详见表2-3)。

 

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29215

100.00

内资企业

29173

99.86

 国有企业

349

1.19

 集体企业

323

1.11

 股份合作企业

5

0.02

 联营企业

12

0.04

 有限责任公司

4388

15.02

 股份有限公司

377

1.29

 私营企业

23719

81.19

 其他企业

-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3

0.04

外商投资企业

29

0.10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75934人,比2013年末减少11438人,下降1.66%,其中女性从业人员239146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320287人,减少35289人,下降9.92%;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355647人,增加23851人,增长7.19%。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采矿业142392人,占21.07%;制造业118360人,占17.51%;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7419人,占12.93%(详见表2-4)。

 

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675934

239146

采矿业

142392

22270

制造业

118360

41740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994

5331

建筑业

46073

7226

批发和零售业

64315

2746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414

5165

住宿和餐饮业

9542

5916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27

2467

金融业

13097

6706

房地产业

17509

735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596

749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509

475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290

5163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114

1919

教育

54127

36338

卫生和社会工作

25181

1724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895

435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87419

29850

注:1、本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中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2、本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中不包括证监会、保监会、铁路等部门提供的综合数据。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9563.80亿元,负债合计6139.05亿元;2018年全年,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3975.57亿元(不含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单位数据,详见表2-5)。

 

 

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9563.80

6139.05

3975.57

采矿业

2611.27

1681.44

1033.60

制造业

2415.43

1707.57

963.49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2.86

409.60

135.97

建筑业

355.44

211.76

245.89

批发和零售业

1035.77

645.48

1376.2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6.37

225.51

69.50

住宿和餐饮业

37.14

24.46

7.83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6.66

25.43

23.60

金融业

-

-

-

房地产业

736.41

643.80

62.1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73.37

282.72

25.3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1.82

25.00

15.9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2.32

34.61

3.9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70

3.82

2.95

教育

122.17

10.32

2.34

卫生和社会工作

94.75

27.15

2.9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6.51

16.84

2.40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06.53

159.26

-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不含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