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消除白色污染,依据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扎实推进我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长发改资环发〔2020〕393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方案〉重点任务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353号)、《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聚乙烯农用地膜和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监发〔2020〕355号)文件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集中执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各县、区局要立足职能定位,结合当地监管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重点围绕2020年底阶段性目标,加大市场监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落实力度。
二、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
(一)开展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等塑料制品监督检查。
1、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2、禁止无偿或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3、严格按照国家禁限期限,加大对纳入淘汰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的查处力度。
4、各县区局要结合当地监管实际,自行组织对辖区内塑料购物袋和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辖区内的生产、销售企业应抽尽抽,力争实现抽查全覆盖,同时,协助省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
(二)摸清底数,实施动态监管
各县区局要对辖区内塑料购物袋和农用薄膜生产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掌握企业基本情况、质量状况、生产销售情况,建立企业档案并实施动态监管。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和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查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查处。
(三)无偿或变相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按《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查处。
四、检查重点
辖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生产、销售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薄膜的企业和经营户。
五、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11月23日至12月15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塑料购物袋已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各单位要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确保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局将成立专项督查组,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各县区局的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
(二)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区局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进行全面执法排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在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注重专项治理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对塑料污染治理行动工作的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按附件《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统计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做法和取得的行动成果,将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分别于12月2日、12月15日上午11时之前报市局产品质量科。
联系人:李锐 17603559180
邮 箱:czzjjdk@163.com
附件: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统计表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统计表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2020年 月 日
|
1 |
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家) |
企业数量 |
户 |
|
检查数量 |
户 | ||
|
2 |
聚乙烯农用薄膜生产企业(家) |
企业数量 |
户 |
|
检查数量 |
户 | ||
|
3 |
检查经营企业 |
户 | |
|
4 |
查封、扣押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薄膜数量 |
个 | |
|
5 |
出动检查人员 |
人次 | |
|
6 |
出动车辆数 |
台次 | |
|
7 |
责令整改 |
起 | |
|
8 |
立案查处 |
起 | |
|
9 |
罚款 |
万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