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各派出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局相关科室: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切实抓好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工作,结合2020年知识产权活动周和《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长市监发〔2020〕143号)有关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装修装饰材料、家具市场等领域的品牌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知识产权假冒侵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商标、专利中存在的“贴假标”、“冒名牌”等违法行为,同时发挥市场监管综合优势,对企业开展一次全面体检,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过期商品”、“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通过“曝光一批、通报一批、查处一批、移送一批”,形成社会震慑力,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市局成立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知识产权专项整治领导组:
组 长:局党组书记、局 长 李水平
副 组 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欣
局班子成员、调研员 黄小飞
四级调研员 冯嘉宾
领导组下设5个督导检查组和1个案件督查组,成员由相关业务科室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和工作分工如下:
第一检查组:由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科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人员组成,组长郭小军、副组长赵林芳。承担潞州区部分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的现场检查任务。(任务见附件2)
第二检查组:由直销监督管理科和广告公平竞争稽查大队人员组成,组长李小丽、副组长李涛。承担潞州区部分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的现场检查任务。(任务见附件2)
第三检查组: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和非公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科人员组成,组长陈清亮、副组长刘海燕。承担潞州区部分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的现场检查任务。(任务见附件2)
第四检查组:由广告监督管理科和产品质量稽查大队人员组成,组长杜瑞林、副组长葛仁富。承担潞州区部分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的现场检查任务。(任务见附件2)
第五检查组: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组成,组长仝海江、副组长陶鹏。承担潞州区部分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的现场检查任务。(任务见附件2)
案件督察组:由市局案件督查室成员组成,组长由黄显庭担任。负责集中整治期间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跟踪问效,对市局检查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事中监督、事后随访。
领导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执法稽查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科,冯嘉宾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中整治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等工作;执法稽查办公室设在执法稽查科,孙伟军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中整治期间案件查处数据的收集汇总、违法案件的督察督办和集中整治期间市局检查组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整治内容
重点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环节,严格按照《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查重处装饰装修、家具市场假冒侵权行为。检查内容如下:
(一)商标方面
1、假冒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混淆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让普通消费者导致混淆的;
3、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4、辅助侵权。市场明知或应知其入驻商户存在假冒、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及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利的行为。
(二)专利方面
1、假冒专利。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及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2、误导混淆。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3、伪造变造。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三)其他方面
1、证照方面。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证照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2、质量方面。看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看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完整真实;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3、广告方面。看广告中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语中是否存在违法的绝对化用语;是否存在虚假广告。
4、不正当竞争方面。看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有奖销售。
5、价格方面。看是否明码标价;除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外,有无低于进货价销售;有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6、特种设备方面。检查设备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所检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并有记录;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四、方法步骤
全市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自2020年10月15日开始,时间为一个月。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
一是制定印发整治方案。市局检查组负责潞州区内16家大型家具城、装饰装修市场的检查整治。各县区局、派出分局参照市局安排,结合辖区实际,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制定印发相关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
二是召开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传达局党组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部署,领会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强调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是组织全体检查员技能培训。协调专业稽查、法规工作人员对检查员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确保每一名检查人员能够依照法定程序执法、依照法定条款办案。
第二阶段 检查整治
市局检查组、各县区局、派出分局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和任务分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家具城、装饰装修市场的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摸底调查。通过地毯式、拉网式市场调查,掌握重点品牌产品信息,收集社会反映案件线索,建立品牌产品厂家联络机制,发挥投诉举报热线作用,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案源信息和必要支持。
二是重点整治。市县两级联动,分工合作。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开展“点穴式”检查整治行动,对发现的案件依法依规严查重处。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整治进展,形成高压态势,营造社会氛围。
三是交流分析。每两周开展一次整治情况交流汇报,研判市场形势,分享案件线索,调整检查方向,瞄准重点商品,做到有的放矢,保证检查效果。
第三阶段 总结提高
一是案件处置。整治行动结束后,市局检查组、县市区局、派出分局应梳理汇总整治行动中形成的案件资料,分类处置,准确适用处罚依据,挂账督办,法治审查,限时办结,及时归档。
二是总结分析。根据整治情况,撰写汇报材料,总结分析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对重大案件或典型案件形成案例分析,分享和推广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市局检查组、县市区局、派出分局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领会市局党组专项整治行动安排的重要精神,统筹安排,处理好与日常工作的关系,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高标准、严要求组织好此次专项行动,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落实
市局检查组、各县(区)局、派出分局要狠抓工作落实,大力开展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知识产权专项整治,以“零容忍”态度查办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保持高压态势,营造社会氛围。
(三)严肃纪律
在整治行动中,检查组要及时向领导请示沟通,汇报整治工作进展。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以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四)信息报送
各检查组每周五15时前将本周的检查情况填写《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知识产权专项整治统计表》报至领导组综合协调办公室。各县(区)局、派出分局、各检查组于11月2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总结报送至领导组综合协调办公室。
联 系 人:杨 璐
联系电话:0355-2020315
电子邮箱:sjjzbk@163.com
附件:
1、知识产权专项整治检查实施细则
2、潞州区16家装饰城、家具城检查任务分解表
3、长治市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知识产权专项整治统计表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知识产权专项整治检查实施细则
一、检查流程
(一)亮明身份
向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并向检查对象提供知识产权专项整治文件。
(二)查明主体
核实企业主体资格,检查企业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并核对《营业执照》所列范围、地址、有效期等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二)核对授权
查看企业是否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品牌产品授权文件,并合法有效。如:授权合同、商标注册证等。
(三)检查商品
查看商品的包装、注册商标、标签、说明书信息。通过观察对比、闻气味、问价格、查来源,借助厂家防伪识别、产品送检等手段,发现案件线索。尤其是对包装粗糙、标识不清、来源不正、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气味刺鼻的商品,要引起高度警觉,多查多问,向权利人或厂家核对情况。
(四)收集证据
发现可疑案件线索后,应要求法人或负责人到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固定相关书证、物证、人证、试听等证据,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如,进货销货票据、现场视频照片、产品视频照片等。
(五)调查立案
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符合立案条件,报请审批立案,进入案件办理程序。
二、检查标准
(一)商标方面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点 |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
1 |
商品上是否将非注册商标标注为注册商标 |
1、检查商品上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 2、检查该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 |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检查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 |
1、检索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2、检查是否存在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 |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3 |
检查商品商标是否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让普通消费者导致混淆。 |
1、“同一种商品”的认定问题: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2、“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检查授权商标的授权许可书 |
1、是否有授权许可书; 2、该商标是否有效; 3、该商标注册登记证各类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 4、查看进货、库存、销售单据,是否对应。 |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是否属于移送情形 |
查看进货、库存、销售单据,核定涉案数额。 |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
(二)专利方面
序号 |
违法行为 |
检查要点 |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
1 |
假冒专利 |
1、查看产品、外包装、说明书上是否标注专利; 2、标注专利的,检索专利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查看专利证书或者授权许可书; 3、查看产品是否在专利失效之前生产。 |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
专利标识不规范 |
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
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假冒专利的规定进行处罚。 |
3 |
是否属于移送情形 |
查看进货、库存、销售单据,核定涉案数额。 |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其他方面
序号 |
违法行为 |
检查要点 |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
1 |
证照方面 |
1、检查有无《营业执照》; 2、检查证照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
2 |
质量方面 |
1、检查商品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检查是否存在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检查销售的产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4、检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是否完整真实; 5、检查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3 |
广告方面 |
1、检查广告中是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是否存在违法的绝对化用语; 3、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广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存在违法绝对化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第五十九条 广告中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不正当竞争方面 |
1、看经营者是否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是否存在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3、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有奖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 |
价格方面 |
1、检查是否明码标价; 2、检查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外,有无低于进货价销售; 3、检查有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6 |
特种设备方面 |
1、所抽查设备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2、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并有记录 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4、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5、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
三、处置要求
(一)程序合法
要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做到程序合法。涉及产品抽检时,应按照抽检规范进行抽样。并到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送检。
(二)定性准确
充分发挥机构改革后的综合优势,对发现的案件线索,放宽视野,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假冒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遵守纪律
多深入思考,少轻易表态;现场遵守工作纪律,文明执法,发现和收集案件线索与证据;对待可疑线索不声张,多请教、多请示;遇到重大线索,请示领导,集体讨论。
(四)注意安全
安全无小事。执法检查过程中,一定要以保障检查人员人身安全为前提,及时消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必要时,合理采取与公安联合执法的措施。
(五)惩防并举
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严厉查处假冒侵权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规范商标、专利使用行为。提高权利人保护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宣传
营造活动声势,保持高压态势,及时反映专项检查的工作进展和成效。通过宣传,不断优化我市知识产权环境,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2
潞洲区16家装饰城、家具城检查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家具城、装饰城名称 |
检查组 |
1 |
长治市万博家俱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
第一组 |
2 |
长治市虹桥家居有限公司 | |
3 |
山西旭源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 |
4 |
长治市明峰家私有限公司 | |
5 |
长治市龙盛装饰装潢材料有限公司 |
第二组 |
6 |
山西三星家俱有限公司 | |
7 |
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 | |
8 |
拉菲国际家具馆 |
第三组 |
9 |
长治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京都家具总汇 | |
10 |
长治市城区宏都装饰城 | |
11 |
山西虹桥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 |
第四组 |
12 |
长治市华南装饰城有限公司 | |
13 |
长治市城区恒超装饰有限公司 | |
14 |
长治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
第五组 |
15 |
长治市红枫家具有限公司 | |
16 |
新民装饰城 |
附件3
长治市装饰装修、家具市场知识产权专项整治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家具、装饰城 |
检 查 商户数 |
案件总数(件) |
责令整改数(户) |
行政处罚 |
移交案件数(件) | |
案件数(件) |
罚款额(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