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治市上党区祥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采取暂停销售药品行政措施的公告


20251


近期,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治市上党区祥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了符合性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为有效防控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长治市上党区祥和大药房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行政措施。暂停期间企业不得擅自销售药品,须整改完毕申请复检合格后自行解除暂停销售措施。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监督企业整改规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特此公告

附件:暂停销售企业名单.xls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