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监管压力,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监督检查容错机制》,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4月22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邮箱:xyk2086499@163.com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5日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息公示监督检查容错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广大企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合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信息公示活动中的监督管理及容错处理。

(三)基本原则

1、教育为主原则:以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及时、准确公示信息为目标,以信用惩戒为辅助管理

2、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合理确定信用惩戒幅度。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信息公示监督检查及容错处理结果依法公开,确保监督管理公平公正。

二、容错情形及处理措施

(一)信息填报错误但及时改正

1、情形描述:市场主体在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通信地址、网站及网店地址等一般状态信息填报错误,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指导后,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处理措施: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令改正并告知企业正确填报信息的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教育指导。

(二)分支机构财务数据特殊情况

1、情形描述: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 0,且能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

2、处理措施:不认定为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案。

(三)财务信息明显错误且无主观故意

1、情形描述:年报公示中财务信息出现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如因小数点错位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 “万元” 按 “元” 的数据填报,且企业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处理措施: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求企业对错误原因进行书面说明,责令改正错误数据并指导企业规范财务信息填报流程。

(四)大型企业特定信息未公示但及时改正

1、情形描述:大型企业未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首次未公示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信息,市场主体能够认识错误并能及时改正或者主动申请更正,未被人投诉举报的。

2、处理措施: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进行政策法规宣传,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历史出资时间填报错误及时改正

1、情形描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前(2014 年 3 月 1 日前)已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其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的,经提醒指导,市场主体根据验资报告据实改正的。

2、处理措施: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求企业及时改正,对历史出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以备后续查验。

(六)财务数据差额在合理范围且说明改正

1、情形描述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对企业年度报告抽查检查中,发现各项财务数据由于财务计算口径原因,填报数据与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审计结果误差额小于 10% 的,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信用承诺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再次审核通过,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二是企业在本年度进行年度报告后又进行财务审计,企业年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不一致,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前后数据误差小于 10% 的

2、处理措施:不认定为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暂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企业的信用承诺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七)自行公示信息错误主动更正

1、情形描述: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出现错误的,未在当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中,未存在因公示信息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能够主动更正公示信息的。

2、处理措施:不认定为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暂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鼓励企业建立信息公示内部审核机制,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检查发现关联企业公示信息错误主动更正

1、情形描述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关联企业公示的信息错误或存在应当公示未公示的信息(关联企业不是抽取检查对象),且公示的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差额小于10%,对监管人员指出的未公示即时信息问题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

2、处理措施:暂不予列经营异常名录责令改正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不适用情形

1、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2、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的违法行为。

3、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检查或不提供必要材料的违法行为。

4、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错误或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5、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日常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跟踪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二)投诉举报处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涉及企业信息公示的投诉举报,应及时受理、调查核实。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容错情形的,按照本机制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信息公示监督管理及容错处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截至2026年底前有效。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种类、设定、实施机关、管辖、适用、程序等内容。其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本机制的重要依据之一,强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同时,该法对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信息公示监督容错机制中的处罚裁量提供了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此条例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公示、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公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机制依据该条例对企业信息公示的要求,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容错措施,以平衡监管与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关系。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本机制充分参考了该条例最新规定,对企业信息公示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容错和处理办法,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

4、《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执行。由此,对严重失信的信息公示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进行失信惩戒。

5、《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深化信用提升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4-2026)》: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 ,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经营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地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允许经营主体全年申请修改一次年报信息;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最大限度实现无事不扰。在年报公示、登记事项监管等工作中,审慎行使行政处罚权,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教育整改等措施,探索推进服务性执法、人性化执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引导和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