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社会团体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西省标准化条例》《长治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长治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满足长治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我市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二)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或同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以及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应当申报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若只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对其进行少量修改或者补充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修改通知单。
(三)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优先予以立项。
(四)鼓励围绕农业农村、工信、环保、文旅、能源、养老、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社会管理等领域开展长治市地方标准制定。
(五)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以及有机、绿色、无公害等农产品标准,原则不予立项。
二、申报主体
(一)按照《长治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相关标准化研究,向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广泛征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并对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后,提出立项申请。
三、征集要求
(一)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制定的规则要求;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既能与有关标准之间形成协调配套,又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
(二)地方标准不得低于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规定应当由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容。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三)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经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申报单位填报《长治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和地方标准草案、标准编制说明一式3份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5月31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参照《长治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立项申请有关要求报送资料。)
联 系 人:程红波
办公电话:0355-2033995(手机13835588844)
电子邮箱:czbzglk@163.com
附件:长治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1.附件:长治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doc
2.2023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征集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