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81647
- 成文时间:2022年12月08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8日
- 发文字号:
- 主 题 词:
- 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2-12-08 发布机构: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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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稳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现对本市各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规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要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商品(服务)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 三、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