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长治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山西省人防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承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验收办法适用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所在地的人防部门参加并对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的内容及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建设单位对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基本认可;
2、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专项报告;
3、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4、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和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5、竣工档案资料基本完善并整理成册;
6、施工单位、防护、通风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7、消防部门已出具消防专项验收认可文件。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的申报
1、建设单位填写《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及各参建单位的质量报告等验收资料一并报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2、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竣工专项验收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准予验收;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补齐申报材料。
3、建设单位应提前告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时参加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
第六条 专项验收的内容及程序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建设情况;
2、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3、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防护设备安装单位分别报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程建设中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情况;
4、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5、验收组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防护(防化)设备、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6、验收组提出验收结论。分别对工程资料、实体质量及其它相关内容作出全面评价,形成专项竣工验收意见,填写《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
第七条 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有关事项的处理
1、专项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和《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报告》报送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认可文书。
2、专项验收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整改的工程,建设单位督促有关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合格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达不到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应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县(市、区)人防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