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职权和责任事项 | ||||||||||||||||||||
| 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规定的行政职权事项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使情况 | 前置条件 | 职权权限 | 实施对象 | 综合执法情况 | 委托其他机构行使情况 | 部门间权责边界 | 备注 | |||||
| 主项 | 子项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执法权限 | 综合执法机构 | 受委托机构 | 委托权限 | 共同行使主体 | 权责划分 | |||||||||||
| 1 | 行政检查 | 3900-J-00100-140400 | 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在施工中,监督员应对工程中使用的构配件和重要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准用证)、检测手段和构件(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 1、告知责任: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告被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单位(暗访不通知)。2、检查责任:检查时,质量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质量监督告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所抽的人防工程项目应当以满足检查的需要数量为准,不得要求被抽查单位超数量提供,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原始资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涂改及遗失。4、其他法律法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 常用 | 施工企业 | 长治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已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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