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质量检查阶段划分
一、自查自纠
1.县区级(含市本级)自查(2025年3月20日至5月10日)
县区级(含市本级)国动部门起底辖区内在建人防工程(2018年9月30日之后审批在建)项目台账,积极争取检测经费,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做好辖区内人防设备质量检查,重点核查防护设备基本性能和检查资料。安装质量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3、4),并留存检查资料。
同时,将发现的问题通报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各县区自查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含附件5)上报市国动办,市国动办汇总后形成自查报告(含附件5)报省国动办。
二、抽查检查
1.市级抽查(2025年5月10日至7月10日)
市国动部门负责对本市在建项目(除省办检查组抽检项目)的防护设备质量开展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为10%,对县区级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重点企业要加大抽查比例,市抽查工作情况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国动办。
检查组从各县区报回的项目台账和自查情况中确定检查对象,抽检项目随机抽取一个防护单元,由抽检县区国动部门对抽检防护单元内的所有防护设备张贴封条,由市办对防护设备现场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受检县区国动部门协调相关建设单位(携带项目设计和施工图)、防护设备生产企业(携带设备生产图纸)到场,核查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防护单元内的所有防护设备进行常规检测。由检查组统一记录检查全程和防护设备检测情况。
2.省级抽查(2025年4月10日至7月10日)
省办抽查检查区分两个阶段分步实施。
第一阶段 生产场地现场检查(2025年4月10日至5月20日)
由省市县三级国动部门、省人防信保中心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生产现场核查组,实地检查我省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及现场生产的防护设备质量。
第二阶段 在建项目现场检查(2025年5月21日至7月10日)
由省市县三级国动部门、省人防信保中心、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共同组成项目现场核查组,实地抽查检查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在晋开展业务)完成安装的防护设备质量,各县区国动办按照省办检查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三、整改提高(2025年7月10日至7月30日)
检查组全面梳理检查情况,起草全市防护设备检查情况总结和通报,按要求向省国动办报送检查情况,配合省办研究制订适于我省实际的防护设备质量管理和评价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