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5年全省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能源监管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和针对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方位推动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依据
(一)《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
(二) 《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办发〔2024〕56号)要求:“加大对部门内设机构和行业系统开展督查检查考核的统筹力度,未经报备不得开展。计划外确需开展的应当一事一报。”
(三)《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和“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检查方式
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提高效能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计划检查和突查暗查、巡查督查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同时要加强对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监管方式的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要求,指定专人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电力企业安全监管在省能源局下发全省电力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办法前按照市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长能源新发〔2023〕87号)和本计划执行,安全监管办法下发后遵照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科室要站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高度,对年度行政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人员和时间,制定检查方案,认真开展检查,做好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二)提高效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到合并检查事项、减少检查频次、提高检查质量,将可以合并为一次性开展的检查事项进行合并开展,力争对相关事项一次查全、查透,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规范执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3号)有关要求,规范执法流程,严格执法程序,使用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强化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