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关于印发《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新锐企业
评价办法》的通知
晋民营发〔2025〕18号
各市民营经济发展局、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政府关于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开展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的部署要求,引导我省民营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挖掘和培育一批优质民营科技创新企业,研究制定了《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新锐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新锐企业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政府关于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开展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工程的部署要求,引导我省民营企业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挖掘和培育一批优质民营科技创新企业,特制定《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新锐企业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名称定义
山西省民营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山西省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在硬科技投入、硬科技产出、引领性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优势,核心产品、工艺、技术或装备居于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和带动全产业链创新升级和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民营龙头企业。
山西省民营科技新锐企业是科技领军企业的后备队,是指山西省范围内专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硬科技投入、硬科技产出、引领性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优势,核心产品、工艺、技术或装备能够填补省内产业(或产品)空白,具备较大成长空间和发展潜力的民营高精尖科技企业。
二、参评条件
(一)领军企业
1.参评主体为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2.参评主体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和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3.参评主体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亿元以上;
4.依据评价体系(附件1内)自测评分≥60分。
(二)新锐企业
1.参评主体为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2.参评主体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环境违法行为,无在惩戒期内的科研失信和相关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3.参评主体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亿元以下;
4.参评主体所属行业符合山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目录(试行)》产业领域;
5.依据评价体系(附件2内)自测评分≥60分。
三、评价程序
拟参评的企业根据省民营经济局的通知,制作领军企业(附件1)或新锐企业(附件2)参评材料,并按照评价表指标顺序逐一提供印证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限内向注册地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交参评材料。
县、市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推荐至省民营经济局(附件3);省民营经济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会议研究,择优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企业名单。
四、民营科技领军企业、新锐企业评价体系
根据两类企业特点不同,设置两套评价指标体系,每套指标包括一、二、三级指标、权重、指标定义及说明、评分标准、评价依据和参考等,详见附件4。
领军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22个;新锐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级指标,一级指标3个、二级指标5个、三级指标17个。
指标满分为100分。三级指标评分为选择题,单项选择为○,多项选择为□。每个三级指标得出各项分数后求和,得出民营科技企业评价总得分。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真实评价,如发现企业在参评过程中资料有弄虚作假的,不得推荐或通过评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所有,自202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1.山西省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参评材料.wps
2.2.山西省民营科技新锐企业参评材料.wps
3.3.推荐汇总表.doc
4.4.山西省民营科技领军企业、新锐企业评价体系.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