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26〕29号)精神,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如下:

   潞州区、襄垣县为2350元;

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为2250元;

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为2150元。

   注:最低缴存基数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各种工作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