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现就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 - 2017)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长治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既不超过25359元(202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453元的3倍)

缴存基数上限调整自20267月1日起执行。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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