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在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科技等方面开展的具有较大影响和重要意义的活动越来越多。为加强对这些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长治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长治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附件2:《长治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
长治市档案局
2018年4月9日
长治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长治市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治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重大活动是指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境外组织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活动,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 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或由多个单位参加组成的临时筹备机构,应当在活动项目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长治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应当由筹备机构的办公室(秘书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由多个单位承办的重大活动应当由临时筹备机构所在的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在事件基本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处理事件部门依法向长治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管理范围内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进行登记。
第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受登记后及时与重大活动的主办、承办或处理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对未按规定进行重大活动登记备案的单位,将依据《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