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城隍庙文物管理所(长治市民俗博物馆)
章 程
序言
本机构是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登记设立的,由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举办,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本事业单位法人,以开办资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以其出资额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长治市城隍庙文物管理所。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兴中路庙道巷13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拨款(全额拨款)类。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4.66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长治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保护主体及其附属文物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举办围绕长治上党古城、潞安府城隍庙开展相关展示工作;开展相关文化传承和民俗活动研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
第七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任命。
第九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和本所重大工作,制定本所发展的规划,工作计划;定期召集所务会,研究、讨论,决定有关问题;处理本所重要事务;全面了解、掌握本所工作进程,及时进行督促、检查;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本所范围内的财务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部分是国家、省、市拨款的专项经费,此部分费用用于古建筑本体日常养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部分来源于门票收入和捐款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依法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年度报告公示
第十九条 本单位每年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年审,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业务开展情况、资产损益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其使用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举报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捐赠、资助的接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大额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
第二十三条 受赠财产纳入财政预算,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三十条 本单位紧抓基层党建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1月5日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决策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清单.doc
2.城隍庙文管所政事权限清单事项表.xls.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