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市县两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作为全年执法工作的主题主线,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时点、重要环节,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坑农害农、危害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以精准高效执法护航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持续优化执法方式,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办结一批包容免罚案件,推动农业行政执法理念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2025年长治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治市屯留区郭某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7月13日,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屯留区郭某、郭某某电鱼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因电鱼发生时间和电鱼区域属于禁渔区和禁渔期涉嫌构成犯罪,执法人员将该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24年12月19日屯留区检察院决定对郭某、郭某某不予起诉,并将违法线索交回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郭某于2023年7月13日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携带电鱼工具到屯留区路村乡郭庄村海河流域绛河河道进行电鱼,至发现时未捕获渔获物。2025年2月5日当事人主动购买20000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减轻危害后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84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长治市潞城区某农业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5年1月2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潞城大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称举报人在长治市潞城区某农业有限公司的某宝网店购买的“驱鸟剂”疑似假农药。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通过注册网店销售给举报人一袋“驱鸟剂”,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按照假农药处理。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某宝网注册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共42袋,销售所得168.1元。鉴于当事人属小微新型初创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开网店时间不到1年,系初次违法,且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违法金额不大,危害后果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长治市潞州区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4月2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潞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长治市某种业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货架摆放有标称“蓝某”牌啶虫脒农药2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01**”,生产日期“20230104”,质量保证期为2年,生产厂家“河北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该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8日从山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农药共计100瓶,在质量保证期内销售了98瓶,剩余2瓶超过质量保证期后未下架,售价8元/瓶,违法货值16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涉案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27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2瓶,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某种子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
2025年4月8日,沁源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沁源县沁河镇某种子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货架上摆放有标称“博某100”的玉米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质量指标发芽率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该玉米种子涉嫌为劣种子。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对涉案种子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种子的质量指标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涉案种子样品所检项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但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应认定为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从生产厂家购进涉案玉米种子20袋,售价70元,核定货值金额1400元,截至检查发现未销售,检测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将剩余涉案种子退回生产厂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12项,沁源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长治市上党区山西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2025年9月1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接到《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移送2025年春季种子市场检查部分不合格种子线索的函》,经对线索涉及山西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核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玉米种子“吉某718”于2025年4月10日接受监督抽查,结果显示该玉米品种与同名品种比较差异点位数17个,结论为不同品种。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1日从上党区某农资经销部以38元/袋价格购进“吉某718”玉米种子20袋,履行了查验义务并在销售前依法进行备案,除被抽检2袋外于4月8日至4月18日以50元/袋售价销售18袋,核定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900元。涉案种子按照《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同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应认定为假种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关于相似案例的处理结果和指导意义,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六、长治市潞州区某宠物生活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5年9月8日,长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长治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反映潞州区某宠物生活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销售兽药,经核查该宠物生活馆经营者承认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注册网店销售过兽药“月苄三甲氯铵溶液”。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1年在“某团”平台注册成立“某宠物生活馆”,于2024年至2025年3次将从长治市潞州区某动物医院诊疗得来的3瓶涉案兽药通过网络销售,每瓶售价50元,3单交易中交易成功1单,退款2单,核定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全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第60项,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货值金额2.5倍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