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公开参考模板










序号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政策级次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补贴对象 补助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电话 备注
合计 中央 省级 市级 县级
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5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扩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范围的通知》
(晋民发〔2022〕53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5〕10号)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的22%确定。2026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22元/人/月。
省市县负担比例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按月
发放
0355-3039135 该项目2021年起已建立动态调整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25年对残疾人两补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了调整。
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5〕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6〕5号)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5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扩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范围的通知》(晋民发〔2022〕53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5〕10号)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所有持有第二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在内的多重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全省农村低保标准的22%确定。2026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22元/人/月,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61元/人/月。
省市县负担比例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审定-县财政打卡发放
按月
发放
0355-3039135 该项目2021年起已建立动态调整机,经省委、省政府同意,,2025年对残疾人两补动态调整机制进行了调整。
3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山西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晋民发〔2021〕57号)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
潞州区800元、上党区746元、潞城区746元、屯留区746元、长子县746元、壶关县655元、黎城县655元、平顺县655元、沁源县800元、沁县655元、襄垣县800元、武乡县655元。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民政审核确认-县财政打卡发放
按月
发放
0355-3028423 2021年起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4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山西省民政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
(晋民发〔2021〕57号)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
潞州区9600元、上党区7334元、潞城区7334元、屯留区7334元、长子县7334元、壶关县7020元、黎城县7020元、平顺县7020元、沁源县7334元、沁县7020元、襄垣县7334元、武乡县7020元。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民政审核确认-县财政打卡发放
按月
发放
0355-3028423 2021年起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5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
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2〕3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0.8倍确定;
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确定。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2025年,社会散居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1405元/月·人;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2110元/月·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按月
发放
0355-3039135 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我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公布后,确定保障标准。
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国务院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61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山西省民政厅《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晋民发〔2021〕58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挡,分散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我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倍、2倍、3倍,集中供养对象护理标准每月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供养机构
按季
或按
月发
0355-3028423 2017年建立了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低保标准挂钩联动,照料护理标准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
7 临时救助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晋政发[2015]3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8]23号)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8〕72号)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可参照当地低保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或者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确定救助金额,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一般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审批-县财政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
紧急程序:个人申请(主动发现)-乡镇审核审批- 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救助

及时
发放
0355-3028423 省民政厅正在研究起草临时救助政策文件,临时救助标准会有变动。表中临时救助标准暂时不做调整,待省厅正式文件下发后,市民政局印发正式文件再做调整。
8 城乡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4〕1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人补贴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116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2〕54号)
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发放
按月
发放
0355-2036309
9 高龄津贴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24〕4号)
关于优化高龄津贴线上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民函〔2026〕13号)
全省8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 市县自定
低保家庭80周岁(含)-99周岁(含)每人每月70元;80周岁(含)-8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贴10元;90周岁(含)-9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贴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80周岁(含)—89周岁(含)不低于70元/人/月;
90周岁(含)—99周岁(含)不低于150元/人/月;
100周岁及以上不低于300元/人/月标准发放。
自定 坚持“静默认证为主、自主认证为辅、兜底认证为补”原则,共享社保养老金认证结果,结合数据自动比对、老年人线上自主认证、社区(村)线下上门服务核实兜底等方式,实现认证一次12个月有效。
按月
发放
0355-2036309
10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 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被收养,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纳入本项目资助范围) 每人每学年1万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或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0355-3039135
11 被收养病残孤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长治市民政局 中央 《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4号) 被收养的儿童福利机构的病残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 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残疾孤弃儿童和散居残疾孤儿(指持有残疾证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发放。被收养儿童原属本省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患病孤弃儿童(指没有残疾证、患有短期内难以治愈疾病的孤弃儿童)的,按照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80%发放。 向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355-3039135

序号 补贴项目 主管部门 政策级次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补贴对象 补助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电话 备注
合计 中央 省级 市级 县级
8 城乡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山西省民政厅 中央 《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社〔2014〕11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及提高百岁以上老人补贴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116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2〕54号)
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发放
按月
发放
0351-3912072
9 高龄津贴 山西省民政厅 中央 “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山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高龄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发〔2024〕4号)
关于优化高龄津贴线上发放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民函〔2026〕13号)
全省80周岁(含)及以上老年人 市县自定
低保家庭80周岁(含)-99周岁(含)每人每月70元;80周岁(含)-8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贴10元;90周岁(含)-99周岁(含)每人每月补贴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自定 自定 坚持“静默认证为主、自主认证为辅、兜底认证为补”原则,共享社保养老金认证结果,结合数据自动比对、老年人线上自主认证、社区(村)线下上门服务核实兜底等方式,实现认证一次12个月有效。
按月
发放
0355-6387003

1.(长民发[2024〕4号)关于发放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pdf
2.(长政办发〔2024〕28号)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3.附件3:2026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公开参考模板.xlsx
4.关于调整并公布202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pdf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docx
6.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pdf
7.民政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pdf
8.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发〔2025〕13号).pdf
9.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修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规社〔2025〕5号).pdf
10.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25〕10号).pdf
11.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晋民发〔2022〕3号).pdf
12.山西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扩大残疾人生活和护理两项补贴范围的通知》(晋民发〔2022〕53号).pdf
13.山西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孤弃儿童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民规发〔2023〕4号).pdf
14.山西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pdf
1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doc
16.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docx
17.长治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民发〔2019〕10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