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黎城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长治高新区综合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我局负责部分噪声污染行政处罚事项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噪声污染方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噪声污染方面)
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