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提出的拆迁安置登记申请,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序号

原权利人

现权利人

不动产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面积

(㎡)

备注

1

山西太和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郝庆和

房屋

长治市潞州区和平东街118号和平宜居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14层1401号

131.41


2

山西太和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郝跃军

房屋

长治市潞州区和平东街118号和平宜居住宅小区1号楼3单元5层502号

89.26


3

山西太和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莉莉

房屋

长治市潞州区和平东街118号和平宜居住宅小区5号楼2单元19层1903号

126.81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治市公共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355-3029724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