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星火虽微,可焚山野;一念疏忽,火患滔天。”从心存侥幸焚烧秸秆,到随手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再到复耕时随意点燃荒草,这些看似“不起眼”的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不仅烧毁了田地植被,破坏了生态环境,更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长治公安编写本组稿件,旨在通过真实案例敲响警钟,提醒大家摒弃侥幸、绷紧防火之弦,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同时也彰显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全力守护公共安全的鲜明态度与坚定决心。
焚烧秸秆杂草 违规引火患
2023年3月4日,上党区东和乡村民刘某在河道内焚烧秸秆和杂草引发火灾,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4年3月7日,潞城区微子镇村民李某点火燃烧杂草引起火灾,被依法行政处罚。
2025年3月,黎城县上遥镇村民李某在清除田间杂草时将杂草点燃,火星随风飞溅引燃附近草堆,并导致周边山坡被引燃,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3月23日,黎城县程家山镇村民张某在自家田地复耕时点燃荒草引发火情,被依法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3日,长子县慈林镇村民程某在自家田地焚烧秸秆引发火情,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4月11日晚,襄垣县西营镇村民何某到自家地里除草,明知不能野外用火仍心存侥幸,点火焚烧地中秸秆、杂草引发火情,被依法行政处罚。
丢弃未熄烟头 疏忽酿火险
2023年3月15日,沁源县郭道镇村民药某在上山放羊时,随手乱扔未燃灭的烟头引发山火,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3月23日,襄垣县虒亭镇村民付某在自家玉米地干完活后,随手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在地边,引燃周边野草进而引发火情,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3月21日,黎城县程家山镇村民刘某在自家田地干农活时,随意丢弃未熄灭的烟头引燃荒草,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5年3月24日,壶关县石坡乡村民鲍某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意扔在地边,引燃可燃物,火势顺风蔓延至周边山林引发火灾,被依法刑事拘留。
2025年11月26日,陶某在壶关县东井岭乡牛家掌村大丈凹山吸烟时引发山火,被依法行政拘留。
转运废弃物料 轻率引山火
2023年3月9日,长子县村民将某将未燃尽的香菇包转运至自家耕地欲做肥料,结果引燃周围草地,致使大面积山岭被烧,被依法刑事拘留。
野外祭拜焚香 不慎酿荒火
2025年4月3日,白某到武乡县蟠龙镇砖壁村祭拜父母时,不慎将周边荒地引燃,被依法行政拘留。
路边燃放爆竹 违规致山火
2025年3月22日,杜某驾驶半挂车行至沁源县聪子峪乡新店上村路段时,在堵车等待期间,拿出一枚“二踢脚”燃放引发森林火灾,被依法行政拘留。
摒弃侥幸守规则 筑牢防火安全线
每一起火情的背后,都是对安全规则的漠视和侥幸心理的作祟,而违法者最终无一例外受到法律制裁,用惨痛代价印证了“野外用火无小事,违法违规必追责”的道理。
长治公安在此郑重警示,广大群众务必提高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各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田间劳作、出行时时刻绷紧防火弦。守护家园平安,需要每个人的用心践行,唯有摒弃侥幸、严守规则,才能从源头上筑牢火灾防线,杜绝火情悲剧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