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竞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代理长治技师学院三坐标精密仪、激光内雕机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长财采备案2017—454号)采购中,在招标文件制作及开标评标过程中,均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之规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处以5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决定处以你公司的罚款用“一般缴款书”上缴市财政。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长治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