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25年11月29日,长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针对“长子县龙城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石油气供应站储罐区使用非防爆抽水泵,可燃气体探头穿线管使用燃气胶管,不满足防爆安装要求”的问题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长子县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2:2025年12月15日,襄垣县应急管理局针对“山西襄矿集团晋平煤业有限公司1015综采工作面未安装抽采系统”的问题隐患。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襄垣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处以人民币186万元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人民币11.7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