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各所属单位: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



1.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保障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