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民政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共享内容,压紧压实责任

各县区医保、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级文件要求,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内容及责任分工。2025430日前,各县区要成立由医保、民政部门分管领导牵头的数据共享工作专班,指定责任科室及专职联络员负责信息交换工作,并同步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实时召开工作协调会,重点解决数据对接、动态调整等突出问题,确保信息共享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强化动态保障,做好工作衔接

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前,各县区医保、民政部门应通过‌专函附电子信息的‌形式建立定期信息互通机制,确保工作衔接时效性。

(一)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县级医保部门对重点监测对象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0.6万元、其他监测对象个人年度累计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参保人员信息,每月10日前以专函附电子信息的形式将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医保部门推送的监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二)完善困难群众动态调整信息共享。每年集中缴费期开始前,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于8月底前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救助对象名单,之后每月人员信息调整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困难群众动态调整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医保系统内完成困难群众身份信息标识。

县级民政部门每月要将动态调整的困难群众身份认定情况以部门专函附电子信息的形式推送同级医保部门,同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县级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做好人员身份信息标识工作,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

三、规范数据管理,加强工作协调

(一)各县区医保、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信息保密制度,加强对共享信息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信息查询权限,对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泄露,严禁通过非安全途径交换。

(二)各县区医保、民政部门要把好数据质量关,建立医保、民政部门数据定期比对机制,提升基础信息质量。民政部门要分类做好困难群众身份认定,根据困难群众身份调整情况及时更新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医保部门应及时核实共享信息,发现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应及时反馈民政部门进行补正。对省医保、民政部门监测发现的医疗救助对象有误信息,限期完成基础信息修正,确保按时准确提供数据。

(三)市医保、民政部门和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及时沟通、协调解决信息共享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县区做好工作对接和技术协作,确保信息共享工作顺畅。

四、其他工作安排

请各县区医保、民政部门于2025429日前分别向市级医保、市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县区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专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名单(见附件2)。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医保局     丁寒伟    2082113  

市民政局     李玉凡  3037407

市医保中心秦红斌  2051671

‌邮箱‌:czsybjyyk@163.com(医保)

      1059343685@qq.com(民政)

附件:1.《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山西省民政厅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2.县区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人员名单

长治市医疗保障局        ‌‌长治市民政局

                 2025424

(此件主动公开)


1.附件1: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pdf
2.附件2:县(区)负责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人员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