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容缺
受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细化容缺受理服务实操流程,提升便民利企服务质效,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容缺受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容缺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政务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立足审批职能主动担当作为,全面推行“容缺受理、办结补齐”工作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西省一枚印章管审批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容缺受理,是指符合信用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且该材料不直接影响审批决定的核心内容,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后,受理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意见,颁发相关批文、证照。申请人信用条件以信用中国(山西)、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信用信息为依据,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不适用容缺受理。
第三条 列入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的审批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项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第四条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编制遵循“依法依规、风险可控、便民高效”原则。运行管理科负责牵头编制容缺受理事项总清单,向社会公示。各业务科室负责梳理明确容缺受理事项及其可容缺的次要材料,具体实施容缺受理工作。
第五条 允许线上申请的容缺受理事项,在长治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指南相应位置明确标识。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容缺受理服务。若申请人不选择容缺受理方式,受理窗口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开展常规受理工作。
(二)承诺。申请人申请办理容缺受理业务时,须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1)。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或代办人签字确认,并同步加盖单位公章,代办人须一并提供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自然人个人申办的,由本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承诺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事项审批承诺时限。
(三)受理。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人信用情况进行核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当场以书面一次性告知单,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及相关要求。在申请人签署《容缺受理承诺书》后,即可办理受理手续。受理后,承诺书需与受理资料一并整理归档,流转至对应业务科室。
(四)办理。审批科室收到容缺受理材料及承诺书后,立即启动审批流程,同步推进材料审核、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不得因材料容缺而拖延办理。审批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补齐补正材料及时核对、确认,及时流转至对应业务科室。
第七条 容缺材料补齐补正情形及要求
(一)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补正材料,具有现场核查或其他特殊环节的审批事项,容缺材料可在现场核查等特殊环节中补齐补正。
(二)申请人未在承诺时限内补齐补正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补齐补正要求的,由业务科室作退件办结。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提交、邮寄或其他综窗受理人员认可的方式补齐容缺材料,补齐补正时间以窗口收到相关材料时间为准。窗口收到补齐补正材料后流转至业务科室审查、归档,业务科室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容缺受理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如需进行调整由业务科室提出调整意见,由运行管理科汇总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各业务科室应当及时做好容缺受理业务台账统计、档案留存等工作,保证容缺受理过程有留痕、能复查、可追溯。
第十条 本制度由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容缺受理制度(试行)》(长审管发〔202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容缺受理承诺书
附件1
容缺受理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本人(本单位)办理 (行政审批事项全称)。申请容缺受理,本人(本单位)承诺:
一、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三、知晓容缺受理的条件、要求和本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四、知晓需补齐补正的材料和要求;
五、在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齐补正的下列材料:
(一)
(二)
(三)
六、未按规定补齐补正材料的,该业务作退件办结。申请人自收到退件通知后,应及时取回申请材料,市审批局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窗口经办人:
承诺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