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统计局,市局各科(队、中心):
现将《2023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2023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2023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
2023年全市统计法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统计法治保障。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列入各级统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推动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于统计工作全过程。
(二)持续抓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的再学习转化。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尤其是关于防治统计造假批示精神以及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等重要文件作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组织再学习再深化再落实,切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三)全面落实统计法治工作主体责任。各级统计局党组要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推动统计法治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分管统计法治和专业统计工作负责人要结合分管职责落实主体责任,统计法治机构、各专业科室负责人落实直接责任,形成从领导干部到工作人员的责任闭环。
二、扎实开展统计造假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四)认真查纠整改统计造假问题。各级统计局要聚焦源头数据质量问题,对本县区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一套表调查单位入退库、统计数据失实等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坚决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各种统计造假行为。要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各类统计造假案件进行系统梳理,重点查找案件查处过程中落实国家统计政令和要求打折扣、责任追究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扎实整改到位。要对案件多发频发、纠治整改不力县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执法检查“回头看”,严肃追责问责。
(五)提升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效能。加强与组织部门的工作协调,推动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的县区和部门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重要依据。强化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严肃追责问责。根据市委巡察要求,及时向市委巡察办提供被巡察县区和单位有关材料。推动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机制。
三、强化统计执法震慑作用
(六)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常态化统计执法机制,压实压紧统计执法责任,将权力干预、“数据寻租”、执法不严、入退库造假等问题作为必查内容。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对已离任的同样追究责任。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扎实做好“双随机”执法检查。完善统计执法与统计调查工作协同配合机制,推动统计各专业向统计执法机构及时全面移送发现的问题线索,提升统计执法主动性,形成防惩统计造假内部合力。
(七)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制定年度统计执法检查任务,严肃查处统计造假等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统计法律法规对统计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统计法律法规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推动追责问责。综合研判分析问题线索和有关情况,选取部分县区就相关专业领域进行集中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数据失实程度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权力干预、“数据寻租”、对统计造假失职失察等问题。全面及时规范做好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受理、登记和后续办理工作。常态化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
(八)加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及时通报曝光查处的重大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推动统计系统内部通报常态化。开展经常性统计违纪违法警示教育活动,以案为鉴,警钟长鸣、震慑常在。
(九)做好移交转办线索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上级统计局立案调查或者直接核查的案件,协调督促地方依规依纪依法整改处理到位,及时报送结果;对上级统计局移交转办督办线索案件,全面深入地查清事实,协调督促地方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及时报送相关证据和材料。
(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优秀年轻骨干考取国家统计执法证,推动各县区统计执法人员逐步达到2人。做好统计执法证考试和核发、换证工作。加强统计执法业务培训,提升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市统计局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统计执法培训班。积极抽调新人参与统计执法实践,通过以老带新、亲力指导、亲自示范,扎实提升一线执法办案能力。
(十一)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联网直报工作。继续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处理情况调查报表报送审核工作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送工作。
四、提升统计普法宣传实效
(十二)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按照普法责任制要求,在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和常规调查、统计督导和统计执法检查、统计专业数据核查和统计业务调研指导等工作中开展嵌入式普法,将统计法律知识等作为统计专业会议、专业培训必讲内容,切实提升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
(十三)持续推进统计法进党校活动。推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培训内容,抓好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
(十四)抓好重要时点普法宣传活动。利用《统计法》颁布40周年重要节点,配合五经普宣传,精心组织开展统计法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入户进企等系列宣传活动。创新宣传方式,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作品,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抓好中国统计开放日、宪法宣传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普法宣传活动。
五、加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
(十五)规范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严格按照省《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规范认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十六)及时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各级统计局要在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及时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将公示信息推送上一级统计局公示专栏。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局,要将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及时推送上一级统计局公示专栏公示。
(十七)依法开展信用惩戒。各级统计局要依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信用惩戒,加强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十八)及时撤销公示到期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届满后,各级统计局要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移出统计局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九)依法做好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工作。各级统计局要对申请信用修复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做好信用修复工作。信用修复后,要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移出统计局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深入推进统计领域依法行政
(二十)推动合法性审查审核全覆盖。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核全覆盖。认真研究反馈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在法律文书制定、合同审查、意见咨询、投诉办理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涉法事项处理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为依法行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