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市统计局统计违法

举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队、中心

    现将《长治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治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长治市统计局

2020年910

附件

长治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根据《山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长治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统计违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方案适用于长治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二章举报渠道

    

  第五条  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举报渠道通过长治市统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统计违法行为举报,承办统计局转交的、政府批转的、级有关部门移送的和通过信访等渠道接收的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

  第七条  统计局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统计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九条  统计局办公室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必要时可以录音,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箱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统计局办公室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统计局有关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七)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不予受理;

  (八)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九)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统计局办公室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成立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

  第十二条 统计局办公室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立案查处;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成立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对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由统计局办公室成立检查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统计局转交的举报,应当按要求立案查处,并向统计局报告核查情况、初步处理意见,经统计局审核同意后处理。

  第十五条  统计局办公室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和较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统计局办公室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可由县级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对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的举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级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级统计局处理;

  (二)要求县级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级统计局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统计局办公室应当设立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受理办理台账,记录线索受理、核实、处理全过程。

  第十八条  统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统计局办公室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方案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