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解决当前我市药品流通领域监管与发展中出现的难点、痛点与堵点,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在专题调研座谈的基础上,就若干问题的应对措施达成了共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6月21日前反馈至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邮箱:changyjj@163.com

联系人:常来旺

联系方式:0355-2086259

       附件:关于深化全市药品流通领域风险防控与高质量发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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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5日


关于深化全市药品流通领域风险防控与高质量发展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卫体、医保部门,各医疗机构,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梳理研究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解决当前我市药品流通领域监管与发展中出现的难点、痛点与堵点,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健委、市医疗保障局在专题调研座谈的基础上,就若干问题的应对措施达成了共识,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医共体(医联体)药品购运储管理的意见

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和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医共体(医联体)可以为下级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统一集中采购药品、统一药款支付和开具发票;药品供货商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应直接对应实际使用药品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等成员单位;药品供应商应直接扫描追溯码信息给医共体(医联体)实际使用该药品的各成员单位;药品配送应由药品供货商、医共体(医联体)或具备医药物流配送资质的受托企业按照药品储运条件直接配送到医共体(医联体)内的实际使用成员单位,不得为降低采购价格而违反药品质量安全保障要求。

二、关于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流转的推进意见

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医疗机构(门诊)应向患者提供处方,由患者自己选择购药渠道。鼓励政府或企业建设处方流转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处方流转。

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符合追溯管理要求的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鼓励通过升级HIS系统(建设虚拟院外药库)或直接对接药品零售企业虚拟药库等方式为患者提供处方,禁止以院内门诊药房无相应药品品种或增设“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等隐形条件限制处方外流。

药品零售企业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处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销售网络禁售药品品种时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开具的电子处方;销售其他常见病、慢特病药品品种时可以使用互联网医院视频问诊开具的电子处方,禁止AI问诊开方和审方,使用医保统筹基金结算“双通道”特药管理药品时应同时上传符合《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首诊资料。

三、关于药店执业药师与经营范围要求的意见

按照我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在岗的驻店执业药师,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审批部门在办理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延续以及执业药师变更申请时,可辅助核验驻店注册执业药师本人的医保参保信息,一经发现执业药师挂证情形,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给予不予许可或撤销许可证书的决定。

药品零售企业依法办理相应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在店内设置非药品区域或专柜经营医疗器械、医用消杀用品、医学特殊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配套非药品类商品,非药品区域的使用面积建议不超过总营业面积的20%,严禁使用医保基金结算非医保商品。

四、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的意见

按照2026年国家商务部、卫健委、医保局、市场总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我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与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驻店注册执业药师,经营中药饮片的应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允许药品零售企业在执行“一店一师”驻店在岗审方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形式作为补充,解决执业药师因请假、用餐、夜间休息和营业高峰期等特殊情形下的处方辅助审核工作,确保每一张处方均由具备资质的执业药师完成审方,避免“先药后方”和“冒名审核签方”等违法违规问题出现。

五、关于智慧药柜(智慧药房)的合规管理意见

按照我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告》的有关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可在机场、车站、景点、院校、商场、超市、街道社区、住宅小区和门店营业场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智慧药房(柜)。审批部门应进行核准登记,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运行使用智慧药房(柜)的药店可依法向医保部门申请办理定点医保手续。

自助售药机仅限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智慧药房(柜)可销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销售处方药的应同时集成互联网诊疗、远程审方药学服务,以及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功能,并通过企业ERP管理系统实现药品陈列与销售数据的实时交换与统一管理。

六、关于医疗机构和药店开展信息化追溯的意见

    按照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四十三条和《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全面推进药品追溯码信息的采集与应用。鼓励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升级改造HIS系统或ERP系统的方式,与国家药品信息化追溯平台及医保结算平台完成对接融合,实现药品追溯码信息的实时采集与应用,做到“有码必扫,无码不付”,确保药品采购、销售和使用信息化可追溯,药品追溯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牵头,与行政审批、卫体与医保部门组建联席工作专班,互通信息、协同发力,大力宣传引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医疗机构,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对照本指导意见内容,尽快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与措施,共同推进我市医药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日常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和移送限制处方外流、提供虚假资料、执业药师挂证、AI问诊与审方、伪造处方、冒名代签审方和降低药品配送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