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ujushichangchu@nda.gov.cn。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附件
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征求意见稿)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当前,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竞相发展,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拓展数据应用场景、激发数据市场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功能定位尚不清晰、服务能力仍有短板、监督管理亟待完善等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明晰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功能定位,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加快繁荣数据市场生态,现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数据要素特性,明确功能定位,增强服务能力,探索多元模式,引导规范发展,为加快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功能定位
(一)引导数据交易所(中心)强化综合服务功能。推动数据交易所(中心)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性功能,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性服务功能,构建全链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体系,提升高质量数据集等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效率。鼓励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所(中心)开展交易。
(三)支持数据商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支持数据商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积极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结合场景需求开发数据产品,提供数据采集、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探索开发高质量数据集、数据即服务等流通交易新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商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升公共数据产品化服务化开发能力。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创新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加大高质量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数据安全合规高效流通交易。
(五)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聚焦数据赋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强化产学研用协同,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探索建设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加强数据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转化,研发和运营高价值数据产品和服务。
(七)加快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用推广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升安全合规能力。鼓励企业单列数据采购科目。支持数据交易所(中心)提升服务各类主体数据采购的能力。支持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整合重点行业领域数据资源,联合开展数据产品开发和流通利用。发挥数据商在场景价值挖掘、产品开发等方面积极作用,活跃市场生态。
(九)提升数据基础设施协同保障水平。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积极支持。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引导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促进数据跨主体跨领域融合利用。
(十一)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撑作用。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与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积极拓展合规审计、质量评价、数据安全、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专业服务,更好支撑数据流通交易。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国家数据局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各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与数据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管理体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促进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规范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得对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设置不合理要求、审批条件或流程,限制数据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流动。
(十四)加强自律管理。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杜绝统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向数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推动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行业自律公约,鼓励社会监督,推动数据流通服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十六)加强经验推广。组织实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建立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发展评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凝练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创新实践经验,支持开展交流借鉴、互促互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