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81执恢1528号执行裁定书和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81执恢15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巩安成所有的位于长治市颐圣苑小区G号楼4单元501号房过户至王一伟名下。但被执行人巩安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权利人巩安成名下的原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0044956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2018年11月16日
根据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81执恢1528号执行裁定书和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81执恢15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巩安成所有的位于长治市颐圣苑小区G号楼4单元501号房过户至王一伟名下。但被执行人巩安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权利人巩安成名下的原长治市房权证城私字第0044956号房屋所有权证公告作废。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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