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和防范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科研教学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生物制品研发机构等所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到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有关备案资料到当地卫计局或市卫计委申领)。
特此公告
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和防范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科研教学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生物制品研发机构等所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到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有关备案资料到当地卫计局或市卫计委申领)。
特此公告
长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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