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级次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补贴对象

补助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电话

备注

4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 省级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

《关于再次调整提高新农保和城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112号)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13元/月

(65周岁118元)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通过社保卡发放 按月发放 0355-2117637 (市本级不执行,存在提标支出,但不享受补助,具体发放为县级。)
5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府出口补贴 省级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

《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分担比例的通知》(长人社发〔2020〕105号)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80周岁以上再加10元。 65周岁以上的20元/月,

80周岁以上的30元/月

参保人达到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通过社保卡发放 按月发放 0355-2117637 市级不执行
 该政策清单项目动态调整。            

  1、关于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分担比例的通知(长人社发〔2020〕105号) 

  2、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 

  3、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 

  4、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18号) 

  5、关于再次调整提高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