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cz0000000/2019-13685
- 成文时间:2018年12月27日
- 发布机构:长治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9日
-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8〕81号
- 主 题 词:
- 有 效 性:现行有效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8〕38号)精神,经2018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应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市本级行政职权事项30项,其中取消9项、承接21项。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承接、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对应落实工作。各开发区需对应取消的,要按要求严格对应落实,另需赋权的按程序依法进行。对承接的事项,要及时制定对接措施,纳入权力清单管理。对取消的事项,要分类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前置申请材料相应取消。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各县区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优化流程,提高办事便利化水平。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跟进后续工作,确保无缝衔接、落实到位。
对应落实行政职权事项后,市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行政职权廉政风险防控图,及相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等事项前置申请材料、年审年检、政府指定培训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附件:对应落实晋政发〔2018〕38号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目录(30项)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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