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是针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多、价值高、毁损破坏严重等文物保护现状而作出的重要立法探索,旨在解决我市文物保护经费不足、文物监管缺失、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保护队伍薄弱等文物保护工作中的现实问题,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制度实践。 

    该《条例》共二十七条,对不可移动文物的界定、经费保障、宣传教育与奖励、保护措施、监督管理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该条例针对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特殊情况,将 “塑像”明确列入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范围,提出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明确了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同时规定,基本建设前必须进行考古勘探,即对拟入库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 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和已入库的国有土地在划拨、出让时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 探,以此对地下可能存在的文物实行严格保护。

    记者:我市出台《长治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王新军: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市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是非常宝贵的文化资源。该《条例》是我市第一部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立足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目的在于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改进文物保护的工作机制,营造更好的法律环境。该《条例》共27条,虽然条目比较少,但每一条都着眼于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具有比较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记者:该《条例》在解决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难点问题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王新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现在厘清保护责任方面。该《条例》中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定责任进行了界定,特别是在厘清具体保护管理责任方面进行了细化。该《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确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的原则,第十四条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进行了细化,包括按照文物保护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养、修缮的责任,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措施的责任,发现危及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任,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巡查工作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二是体现在文物保护前置方面。在文物保护工作实践中,文物保护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矛盾集中体现在一些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在项目开工前未能主动报请文物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对古墓葬等地下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达到做好文物保护和推进建设项目两有利的共赢局面,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土地储备、划拨、出让前,需要依法进行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这一规定是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 2018年10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的细化,我市成为全省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落实两办《意见》的市。同时,《条例》还规定,在土地储备前进行的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十七条规定遇有重大文物发现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可以另行置换土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出让金;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这些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是体现在文物安全管理方面。我市不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但是文物安全管理一直是一个短板,普遍缺乏安防、技防设施,甚至一些国保和省保也没有必要的技防设施。为了补齐安全管理的短板,该《条例》中除了对文物保护单位强化安全管理,以及建立部门间查处和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以外,还特别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不可移动文物配备视频监控、红外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逐步实现监控无死角,数据多平台存储,自动报警,远程现场调度,保证文物本体的安全。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不可移动文物在安防技防设施建设中应达到的标准,该《条例》的实施将逐步改善文物安全条件,提升安全防范整体水平。 

  四是体现在鼓励社会参与方面。文物是全社会共有的财富,文物保护是全社会共有的责任,单靠各级政府的投入,难以完成繁重的文物保护任务,单靠政府部门的管理,也难以实现文物活化利用。《条例》中对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和运营管理,出资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并合理利用,以及鼓励组建文物保护志愿组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这些都是落实省政府推进文明守望工程和文物单位两权分离改革工作的有效尝试,将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记者:在贯彻执行该《条例》方面,文物部门有哪些工作打算? 

  王新军:文物部门作为本《条例》的主要执行部门,筹划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以期达到相关落实措施与《条例》实施无缝对接的目的。 

  一是抓好宣传工作。我们将着手印制该《条例》单行本和宣传册页,利用网络、电视、广播、广告传媒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确权和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的工作。我们将组织各县区开展前期摸底调查,年内完成确定不可移动文物权属和保护管理责任人的工作。 

  三是制定建设项目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前置的工作制度。文物部门将与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密切沟通,洽商在土地收储和划拨、出让之前进行文物核查和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工作流程,保障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相关措施能够第一时间跟进。 

  四是推进文物保护单位技防设施建设工作。文物部门将与公安等部门联系,制定相关标准,力争年内实现全市国保单位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纳入公安天眼系统管理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管理的水平。 

  五是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文物单位两权分离改革的新途径。我们将积极推动相关项目的开展,重点抓好市政府2018年工作目标任务确定的9处文物单位两权分离改革项目,确保完成任务。 

  总之,该《条例》的出台,是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领域的一件大事、好事、实事,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指导监督下,认真依法履职,抓好该条例的贯彻实施,全力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为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