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在出台《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后,我市加紧制定出台了《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细则》,目的是使奖励办法具体化,确保了政策可操作、可兑现。 

  一、体例构架 

  《办法实施细则》的条款与《办法》条款一一对应,以便两者对照。 

  二、主要内容 

  (一)对奖励的资格认定 

  结合《办法》的条款,《办法实施细则》对领取奖励的资格进行了详细规定。针对项目企业的资格认定主要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年限以及项目落地、建成或投产等方面;针对个人的资格认定主要包括协议、确认书、委托书、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材料。特别说明针对总部经济企业和将总部迁入我市的主板上市企业资格在第五条款有专门的规定。 

  (二)对奖励的兑现程序 

  1、对中介人和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的奖励 

  首先持身份证明提出申请;其次对投资情况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最后对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兑现奖励。 

  2、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落户奖励 

  首先,外来投资企业提出项目落户奖励申请;其次,市招商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对落户奖励资格从相关方面进行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最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3、对项目企业促进财力增长的奖励 

  此项奖励的年限为自纳税年度起6年。首先,每年的次年2月底前,向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提出促进财力增长奖励申请;其次,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部门参与,对企业上年度完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最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承接地政府研究决定后,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兑现促进财力增长奖励资金。 

  三、关于“一事一议”特别条款 

  符合“一事一议”条款的企业必须是上年度国际、国内、行业权威机构公开发布认定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