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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活 动 动 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当日受权全文公布这部法律。
       法律共7章70条,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制定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这部法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
 

                   长 治 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宣传周的实施方案

    根据晋政办发电[2007]147号明电精神,定于11月1日至7日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活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宣传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周主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面向基层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通过广泛宣传,增强普通民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为处于突发事件中的人民群众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让人民群众有能力监督和配合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宣传周活动领导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董岩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秦跃晋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一把手为成员。责任单位为:城区政府、郊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药监局、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信访局、市煤炭局、市乡镇局、市畜牧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人行、市银监局、市疾控中心、市信息中心、长治日报社、市电视台、市电台、市食品卫生监督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网通公司、电力公司。
    三、宣传重点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二)我市目前的安全形势。
    (三)突发事件的分类知识及各类事件的严重后果和巨大危害性。
    (四)已制订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五)识别和判断各种信息,消除人民群众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不必要的慌乱心理。
    (六)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预兆、原因和规律,预防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和方法。
    (七)积极参与政府防灾减灾行动。
    (八)明了市区划定的避难场所。
    四、方法措施
    (一)印制5000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
    (二)宣传周期间,市电视台要在电视节目中滚动播出相关宣传内容;市报社要开辟专栏进行专题宣传;市信息中心要在长治公众信息网重点宣传。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文录音,在市区公共场合通过广播车进行流动播放,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
    (四)各责任单位要制作宣传展板进行集中展示,在单位门前悬挂宣传条幅,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印制各自的宣传资料2000份。
    (五)各责任单位一把手要发挥表率作用,11月1日集中宣传日,要亲自到宣传点参加宣传活动,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宣传绶带。
    五、宣传时间和地点
    (一)11月1-7日定为宣传周。在宣传周期间,各责任单位要免费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各街道、社区、学校、驻市单位等至少出一期宣传板报。
    (二)11月1日为集中宣传日。各责任单位要于当日8:30至18:00在英雄中路(长运岗以北-长治大酒店以南)设立宣传咨询点。届时,邀请市四套班子领导检查指导宣传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应急宣传是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搞好应急宣传,对于促进应急工作开展,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应急和安全意识意义重大。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应急工作宣传方案,于10月29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宣传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并将宣传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三)切实抓好宣传。要重点宣传关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应急预案及工作部署;广泛宣传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以及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教育内容要具体实在,针对性、操作性强。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应 对 法 解 读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就是在有效控制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民主和自由的影响压缩到最低的程度。因此,平时管理与应急管理的转换,成为贯穿这部法律的中心。法律必须为区分平时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提供界限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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