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办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长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长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长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长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楼529房间)
劳动仲裁的审理程序
1、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申诉人应在七日内预缴仲裁费,拒不缴纳的按撤诉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2、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调解不成作出裁决。 5、不服裁决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结果反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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