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求助申请
1、农村医疗救助的目标与原则。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和贫困农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要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相结合。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2、救助对象。现阶段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低保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中因病需要救助的家庭,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持有《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救助办法(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资助五保和低保户及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规定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应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2)、尚未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各县市制定的标准不一,广大人民群众可及时到当地民政局进行咨询。
4、救助程序(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2)、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家庭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民级民政部门。(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得审,并及时签署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统一核销的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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