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办理流程、办理机构
一、 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15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二、提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附表1);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的除外);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它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方式
县、市、区属企业或者职工应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申请工伤,市属以及驻市中央、省属企业或者职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
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并在两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在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认定。
四、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当地或者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附表2)。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齐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以工伤认定告知书(附表3)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30日内未补正材料的,视为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之日15个工作日内以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4)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间内。
五、调查、举证
受理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对参保单位工伤事故、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以及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到事故现场、医疗机构和提供有关证明的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否则,可以要求出具证据部门重新提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或未在20日内提交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六、认定工伤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认定决定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其中,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报送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如有争议应在30日内报送,并在收到认定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送达。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认定决定书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于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八、办理《职工工伤证》以及换证
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近期一寸照片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工伤证》;工伤职工也可以携带《山西省职工工伤证》和近期一寸照片换发《职工工伤证》。《职工工伤证》由工伤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留。
九、收费标准
工伤认定和办理《职工工伤证》不收费。 十、执法依据
(一)《劳动保险条例》
(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四)《山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实行)》(晋劳险字[1997]403号)
(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六)《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
(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八)《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
(九)《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十)《长治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长政发[2004]34号)
(十一)《长治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06]73号)
十二、办公地址
长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保科(长治市英雄中路1号)
十三、联系方式
负 责 人:李巧玲
办事人员:买成军、曹海兵、尹华静
办公电话:2034625
附件: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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