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减化手续,安排进城务工 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通知
长教基字[2007]22号
城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办,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进一步降低门槛,减化手续,落实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及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布局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请认真执行:
一、入学条件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教基[2007]10号)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证件由原来的“五证”减少为“二证”,即: (1)流入地县(市、区)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孩子随父母须具有固定的住所)。 (2)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合同协议。
二、就读学校: 为方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就读区域大致分为三片: 北片:以“自府后西街至府后街至府后东街”为界线,以北区域。就读学校为市七中和澳瑞特学校。 中片:以“自解放西街往东至英雄南路往北至东大街”为界线,以西、以北,以“自府后西街至府后街至府后东街”为界线,以南区域。就读学校为市三中和市八中。 南片:以“自解放西街往东至英雄南路往北至东大街”为界线,以东、以南区域。就读学校为城区二中、清华中学、淮海中学。
三、入学办法 务工子女父母持以上两种原始证明(件),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带上流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和《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到所在区域内规定的相对就近的学校申请就读,学校核实确认后,安排入学。各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后15天内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学籍备案手续。各学校必须接收本区域内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
四、收费、毕业、升学及其他仍按照长政办发[2004]96号文件执行,做到与市区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借读费。
五、市区农民工子女接受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办法由城区和高新区教育局(教办)制定,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县(区)进城务工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办法,确保所有适龄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待遇。为摸清底数,加强管理,请各县(市、区)于6月30日前将《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就学及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统计表》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就学及农村留守儿童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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