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21日起,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核心区域进行封闭保护,其范围是:东至环湖路,西至张祖村,南至太行西街,北至漳泽湖水面,面积约10平方公里。封闭期间,除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作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禁止入内。同时,在湿地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禁止在湿地范围内进行一切开发性建设和经营活动;
二、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挖沟筑坝,围湖造田,开荒种地,挖塘养鱼;
三、禁止在湿地范围内采砂、采矿、取土、猎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四、禁目猎捕野生水禽、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五、禁止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植物种植;
七、禁止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从事以上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