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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设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4号令)
    1、新设立企业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2、申请核定企业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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