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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项目名称: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设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许可条件:申报材料齐备
申报材料:
转让方需提供:
1、《房屋拆迁许可证》;2、转让申请书;3、已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备案材料;4、项目转让书面通知或公告
受让方需提供:
1、申请书;2、拆迁资质证;3、受让协议或合同;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银行开户证明;5、资金监管协议。
办事程序:申请—材料审核—复审—审批—下发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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