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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项目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设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许可条件:申报材料齐备
申报材料:
1、土地使用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土地使用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书面申请;
5、土地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出租、抵押的证明。
办事程序:申请—材料审核—复审—审批—下发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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