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通字[2001]1号,我市城区、郊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辖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属火葬区,凡属火葬区内以及各县(市、区)内所有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死亡人员必须实行火葬,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实行火化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者,由殡葬管理处和公安部门组织人员强行火化。强行火化后,原属机关、企事业职工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
到殡葬馆火化需提供医院的死亡通知书及单位证明。无名尸体火化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验尸报告及证明。火化后由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