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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若干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三、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
    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专场。
    四、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
    五、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人月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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